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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19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粤L7****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蔡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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