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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3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与朋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一KTV喝酒,于次日0时10分许驾驶粤BJ0****的小型轿车回家,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滨河路半岛体育公园门前路段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其家属接回家中。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71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05日电话传唤被告人蔡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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