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05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无前科。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揭阳市揭东区206国道揭东车站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江绵绵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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