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大道**号**公寓**幢**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苏E2****轿车,沿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46 国道北侧路段时,发现有警察设卡查酒驾,采用倒车的方法逃避检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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