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东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光明路交叉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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