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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松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其准驾车型为D,驾驶证有效期止2016年6月17日)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J6****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松阳县***乡***村出发,行驶至松阳县**线*******米****乡****村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0mg/100ml。随后蔡某某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莉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电子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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