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5********,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家庭暴力,于2018年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团城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送至黄石市**医院,安排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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