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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于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枫亭镇沧溪职业中学门前路段被仙游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蔡某某2020年9月13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13.79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检察官:王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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