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闽F*****皮卡车,从漳平市永福镇上林水库出发,沿671县道,途经西山村、李庄村,行驶至漳平市永福镇永福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带蔡某某到漳平市永福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0.02mg/lOOml血。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福财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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