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84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皖KK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龙港市**大道**号路边出发行至龙港市**大道与**大道路口转入**大道并往**工业园区**大道门口处行驶。同年7月18日2时26分,被告人蔡某某驾车至**工业园区**大道门口时与他人引发争执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资料、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照片、身份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1375821****)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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