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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x林,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x林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4时40分左右,被告人蔡x林饮酒后驾驶粤VV****号轿车,途经普宁市**道**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撞到路中间护栏(普宁三联装饰清洁有限公司协助巡查维修),造成车辆及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蔡x林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蔡x林送检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202.18毫克/100毫升。

2020年11月21日蔡x林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普宁市**队接受调查。

2020年10月5日蔡x林一次性赔偿普宁三联装饰清洁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整,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相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2.被告人蔡x林的供述;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x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林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x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x林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x

                                               检察官助理 x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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