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市**局**,住丹阳市**村**幢**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受贿罪,经镇江市监察委员会指定,2020年7月27日被扬中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扬中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由扬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镇江市公安局指定,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本院于收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在警情处置、矛盾协调、场所和行业管理等方面,为丹阳市**游艺网吧实际负责人庄某某、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埤城经营部负责人邹某某、丹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某某(另案处理)、丹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丹阳市**广场总经理陈某某、丹阳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丹阳**商会会长洪某某等7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现金港币、人民币、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2.405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蔡某某为庄某某在开设网吧过程中提供关照,先后8次收受庄某某所送的购物卡1.2万元、现金人民币1.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万元。
(二)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蔡某某为邹某某在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的特种行业过程中提供关照,先后6次收受邹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4万元。
(三)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蔡某某为管某某在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过程中提供关照,收受管某某所送的10万港币。蔡某某后将10万港币兑换成人民币8.0056万元。
(四)2016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蔡某某为王某某在开发**小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等事项中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2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五)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蔡某某为陈某某在丹阳**广场开业、运营等过程中提供安保、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先后9次收受陈某某所送的欧尚超市购物卡1.8万元。
(六)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蔡某某先后3次收受辖区企业负责人朱某某所送的华地商场购物卡1.5万元。
(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警情处置、案件查办等方面为丹阳市开发区辖区内**商会会员提供关照,收受商会负责人洪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在扬中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个人上述经济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外汇兑换水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眭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期间,接受管某甲的请托,违规帮助其查询**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许某某的住宿信息,导致许某某被管某甲指使人员非法拘禁,并被强迫签订工程转让协议。2019年8月24日,扬中市公安局在办理管某甲涉黑专案中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0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丹阳市公安局孙桂林局长汇报了自己违规帮助管某某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眭某某、管某甲、管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自己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扬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信东
检察官助理:文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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