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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受贿案、贪污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汉族,大学本科,2014年5月至2017年2月任雷州市**局局长,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2日任雷州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广东省雷州市**局职工宿舍楼**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雷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二次。经审查查明:

1受贿43.5万元的事实

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蔡某甲在任雷州市**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共计43.5万元人民币及茅台酒、洋酒等礼品若干,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收受莫某某4.5万元现金和礼品。

莫某某先后成立了玉林市**建筑工程处雷州分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海洋渔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莫某某的公司中标并承建了雷州市**局负责的工程项目有:2014年**避风塘工程、2017年**村委会护岸堤坝加固工程、**中队护岸工程、**消防工程等。另外,广东**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建造4艘南沙骨干渔船。为了能在以上4个工程项目承包、验收、结算、请款等方面以及**公司建造4艘南沙骨干船的过程中获得蔡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莫某某分别于2015年中秋节前夕,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箱10斤装自制花生油,四盒月饼;2016年春节前夕,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两支蓝带XO洋酒;2016年中秋节前夕,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箱10斤装自制花生油,四盒月饼;2017年春节前夕,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4支蓝带XO洋酒;2017年中秋节前夕,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箱10斤装自制花生油,四盒月饼;2018年春节前夕,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6支蓝带XO洋酒。此外,2016年底蔡某甲在广州检查身体及做手术期间,莫某某支付蔡某甲检查等费用及送给蔡某甲现金1万元人民币。在2016年至2018年3、4月份期间,蔡某甲还以招待朋友为名,向莫某某索要12支茅台酒(2箱)和12条软中华烟。蔡某甲在莫某某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建设和建造南沙骨干船等方面都给予优先安排,尽快签发审批。2017年6月份,蔡某甲、分管**管理股副局长李某某、**管理股股长陈某甲和办公室主任胡某某四人前往厦门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期5天。莫某某知道蔡某甲等4人要到厦门参加培训的消息后,就交给李某某5000元作为他们这次培训的差旅费。李某某将莫某某给的5000元差旅费告诉蔡某甲,蔡某甲要求李某某交给胡某某,让他统一管理这次去厦门培训的开销,培训结束后,胡某某在**局和**大队按照规定报销了蔡某甲4人的培训费用,将莫某某所送5000元交给了蔡某甲,后蔡某甲将该款占为己有。

(二)收受湛江市**渔业有限公司经理林某甲现金6万元和礼品。

2016年6月,谭某某注册成立了湛江市**渔业有限公司并雇林某甲为经理,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工作。为了取得蔡某甲在南沙船渔船拆解、项目申报等工作中优先安排及贷款业务中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夕,林某甲送给蔡某甲水果、鱼鳔和沙虫干等礼品;2017年中秋节,林某甲送给蔡某甲送两盒月饼、水果及沙虫干等礼品;2017年5月份,林某甲在湛江新大天然酒店宴请蔡某甲并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3斤鲨鱼皮,在此次宴席上,林某甲提出要蔡某甲帮忙办理其公司建造2艘南沙骨干渔船的银行贷款事宜,蔡某甲同意帮忙。之后,蔡某甲与林某甲在雷州先后找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雷州支行、雷州市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均无法成功办理。2017年7月,东海农村信用联社同意给**渔业公司办理1900万元的贷款,但银行为了确保贷款能及时还款,要求须有雷州市**局盖章同意为**渔业公司做监管、审批的材料才能正式给予贷款。为了能得到蔡某甲的同意,在该贷款文件上盖上雷州市**局的公章,2017年7、8月的某一天,林某甲在蔡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蔡某甲现金人民币5万元,蔡某甲表示同意并安排人员在**渔业公司的贷款文件加盖了雷州市**局的公章。之后,湛江市**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在东海农村信用联社成功办理了贷款。

(三)收受雷州市**渔业有限公司孙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2018年2月,孙某某注册成立了雷州市**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通过购置旧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拆解合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建新船,2018年在建渔船20艘,在雷州市**局登记拆解的渔船共有38艘。为了能够在办理渔船拆解、买卖过户业务等更新改造渔船相关手续方面得到蔡某甲的关照和帮助,2018年3月的某一天,孙某某在蔡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蔡某甲10万元现金。 2018年市巡察组巡察该局期间,分管渔船拆解业务的李某某等工作人员以难以安排出太多时间为由拒绝再赴异地监督拆解**公司的渔船。后经蔡某甲同意决定委托异地渔业部门监督拆解。**公司所购渔船拆解完毕,需要到市**局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盖章手续时,李某某以未参与现场监督拆解为由不同意签审。2018年4月,孙某某到蔡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蔡某甲5万元现金,让他出面协调、解决《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盖章手续,过后,蔡某甲及时召开局班子会议给予解决此事。最后,孙某某顺利办理了异地渔业部门监督拆解的渔船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四)收受雷州市**局副局长李某某10万元现金。

雷州市**局将减船转产指标分到各个**中队,由各中队内部自行调整,但最终还是需要由蔡某甲组织班子会议讨论才能通过,从而才能领取到国家、省相关补贴款。为了使其亲戚邓某甲在减船转产获取指标中能得到蔡某甲的关照,2017年初,李某某找到蔡某甲为邓某甲争取减船转产指标说情,并承诺邓某甲获得减船转产指标的国家及省级补贴后,会给蔡某甲一些好处,蔡某甲当时表示会给予照顾。在蔡某甲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减船转产指标时,将邓某甲的2艘渔船纳入减船转产名单,邓某甲如期获得2艘渔船减船转产指标。邓某甲获取减船转产的补贴款后,2018年初,李某某为感谢蔡某甲照顾邓某甲取得2艘渔船减船转产指标,将10万元现金送给蔡某甲。在2018年6月12日李某某被雷州市监察委留置后,蔡某甲将10万元退给李某某的妻子邓某乙。

(五)收受雷州市水务局**设计室主任林某乙3万元。

蔡某甲将雷州市**局办公室和大院修缮工程指定给林某乙承建并于2015年1月13日与林某乙挂靠的玉林市**建筑工程处签订雷州市**局办公楼、庭院修缮及大门工程施工合同书。在项目施工前,蔡某甲与雷州市**局局长陈某甲一起出差到广州市与中国**地产集团股份公司商谈纪家镇海滩开发项目,随同的有林某乙和蔡某乙两人。到广州的第二天,蔡某甲到商店购买个人物品时用林某乙的银行卡消费了3万元,之后一直没有将该3万元还给林某乙。林某乙在实施上述项目中盈利后,为了感谢蔡某甲将项目指定给其承建,遂将上述3万元当作感谢费送给蔡某甲。

(六)收受**大队5万元现金。

2016年春节前夕,雷州市**局分管**大队的副局长官某某与吴某甲商量春节“慰问”上级的相关事宜,并安排**大队用2万元公款作为“慰问”金。官某某和吴某甲取出其中1万元到蔡某甲家中送给蔡某甲,以感谢蔡某甲在向财政部门为**大队争取办公经费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2017年春节前夕,李某某和吴某甲商量春节慰问事宜,由吴某甲安排人员到雷州**大队公户借款4万元交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和吴某甲将其中2万元送给蔡某甲以感谢其对**大队各项工作的关照和支持。

2017年初,在得知蔡某甲即将到广州看病及办理其他公务后,吴某甲请求蔡某甲帮其到广东省**厅争取增加执法艇指标,并从**大队拿出公款2万元交给蔡某甲。蔡某甲与其妻子周某某、司机陈某乙三人一起开车到广州,并在广州逗留了七天,之后,蔡某甲在雷州市**局报销其往返广州的高速费500元,油费1300元。吴某甲送给蔡某甲的2万元由蔡某甲占为己有。

2贪污14.8万元的事实

(一)2011年度,蔡某甲在担任纪家镇党委书记期间,多次向纪家镇政府出纳员钟某某借用公款共计9.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为了非法占有该9.8万元,蔡某甲交代纪家镇政府办公室人员开具了98张虚假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每张定额1000元共计9.8万元用于冲账。同时,蔡某甲安排其司机肖某甲拿98中的38张虚假发票到办公室进行签批,由冯某某签写经手人,蒋某某签写证明人,经时任镇长黄某某审批完善报销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审核后进行报销入账。剩下的60张虚假发票,蔡某甲交给肖某乙签写经手人,再由蔡某甲交代蒋某某签写证明人,经时任镇长黄某某审批完善报销手续,由财务人员审核后进行报销入账。

(二)2017年8月份,雷州市纪委对网络媒体反映市**局和**大队的违规执法问题进行调查。2017年10月份在市纪委调查期间,蔡某甲、吴某甲和李某某一起商量对策应对市纪委的调查。蔡某甲、吴某甲和李某某三人最后商定从**大队公款中拿出5万元由蔡某甲出面去打点关系,以应对市纪委调查。吴某甲安排王某某从**大队公款套取5万元现金交给蔡某甲,蔡某甲收到5万元现金之后交待吴某丙帮忙购买3万元鱼肚,准备用这些鱼肚送给相关领导说情,但最终没有找到相关领导将鱼肚送出去。最后蔡某甲将该3万元鱼肚和剩下的2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款14.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蔡某甲应当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5月23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六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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