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9********,汉族,大专文化,2009年10月至2013年10月任尤溪**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股副股长、房地产业股股长;2013年11月至今任尤溪**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质量安全股股长,尤溪县铁路建设指挥部**前广场工程建设组副组长,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尤溪县铁路建设指挥部**前广场工程建设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尤溪火车站广场匝道桥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工作便利,接受尤溪火车站广场匝道桥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陈某甲的请托,在匝道桥工程的进度验收、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决算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先后收受陈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春节前(农历2012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尤溪县**镇**路**号自己家楼下收受陈某甲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
2.2013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尤溪县**镇**路**号自己家楼下收受陈某甲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春节前(农历2017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尤溪县**镇西门加油站附近收受陈某甲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尤溪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向尤溪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暂扣封存款物文件清单、尤溪县火车站广场匝道工程相关工程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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