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蔡刚毅,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舟山**中心**,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刚毅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蔡刚毅利用担任舟山市**办公室**、舟山市**事务所**、舟山**中心**等职务便利,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3万余元(其中50万元未遂)。具体如下:
1.2011年底2012年初,被告人蔡刚毅利用职务便利,为薛某某等人从王某甲处承接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剑桥府邸小区的基础工程,并于2012年2月,由严某某出面,通过协议方式确定非法收受薛某某等人贿赂的金额为150万元,先行收取其中的100万元。后因该工程未实际承接,薛某某等人向被告人蔡刚毅讨要100万元。至2013年底左右,由严某某出面,被告人蔡刚毅向薛某某等人退清了上述100万元。
2.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蔡刚毅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甲在临城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于2018年2月,通过远低于市场价格购入王某甲位于定海区临城中央御城24幢201室房产的方式,非法收受贿赂共计70余万元。
3.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蔡刚毅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乙在临城街道中湾村赵家岙区域房屋置换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王某乙所送的贿赂共计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刚毅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刚毅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刚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刚毅已经着手实行的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刚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敏敏
检察官助理:曹珊珊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刚毅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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