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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合同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街**号**房,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蔡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间,被告人蔡某甲虚构系汕头市**食品厂业务员,向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工业片区内的汕头市**有限公司购买重油三车,约定收货后一个月付清货款。汕头市**有限公司依照约定于2011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18日、2011年12月25日三次将34.03吨的重油送至汕头市**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4月1日,被告人蔡某甲先后3次向汕头市**有限公司收取了全部货款,共人民币152165元,除付还汕头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外,其余125987元货款被被告人蔡某甲非法占有。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汕头市**有限公司追讨货款时,捏造货款尚未收取的谎言进行搪塞,之后关闭手机逃避被害单位的追债。2018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其家属偿还了汕头市**有限公司人民币125987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送货单、收款收据、磅单、专用发票、委托书、证明、说明材料、谅解书、被害单位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蔡某乙、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 琪

2020225

附注: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案卷3册共111页、补充材料32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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