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因资金短缺,私自伪造了一份温江区**镇政府与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出示给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其负责该项目,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温江区**镇道路绿化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由双方合作。当日被害人周某某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楼中** 公司内通过手机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被告人蔡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43406138******** ) 转账人民币8万元作为出资。后被告人蔡某某将该8万元耗用,并在被害人周某某向其索要工程收益、工程款时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云溪派出所内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世华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提讯证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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