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号,住福建省晋江市**镇** 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以福建**有限公司的名义同云南**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 (加盟)合同》,约定将其已经取得的云南省管辖范围内的**业务授权**公司经营,将该公司所有的“**速递”注册商标授权给**公司使用,收取**公司履约保证金 253.0125万元。经相关职能部门证实,福建**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跨省**业务经营许可;云南省邮政管理局未受理过该公司申请**业务经营许可;该公司未取得“**速递”的注册商标。公司成立后,未实际运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特许经营 (加盟)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公司代表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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