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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号,住福建省晋江市**** 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以福建**有限公司的名义同云南**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 (加盟)合同》,约定将其已经取得的云南省管辖范围内的**业务授权**公司经营,将该公司所有的“**速递”注册商标授权给**公司使用,收取**公司履约保证金 253.0125万元。经相关职能部门证实,福建**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跨省**业务经营许可;云南省邮政管理局未受理过该公司申请**业务经营许可;该公司未取得“**速递”的注册商标。公司成立后,未实际运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特许经营 (加盟)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公司代表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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