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8********,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县**乡**村南梁*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瘦子”(未查明实际身份)、宣化口音的男子(未查明实际身份)等。“瘦子”等人为蔡某某办理了虚假银行流水、虚假房产证明、虚假工作证明,并实际提供了黑色天籁轿车,同月24日指使蔡某某向张家口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同月28日在获得担保后,宣化口音的男子等人以一辆黑色天籁轿车过户至蔡某某名下,并指使蔡建龙以此车向怀安信用社贷款11.8万元。在该笔贷款发放至蔡某某账户后,又被转至张家口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扣除6720元担保费后,将余款111280元转给二手车商张某甲。同日蔡某某伙同“瘦子”等人将己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的该天籁轿车出售至张家口市万全区鸿运名车行,获售车款6.2万元。后因该笔贷款未按时归还,致使担保方张家口万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损失为其垫还违约汽车贷款116574元。蔡某某获“背户”费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分期贷款担保协议书、承诺书、汽车监控轨迹截图、银行流水 、车辆过户信息 、怀安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忻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忻某乙、赵某某、丁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发彪
2020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