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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向仙游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被害人谢某某的一部闽BMX765号丰田牌小轿车。同日被告人蔡某某以其本人身份信息伪造该车行驶证,后以伪造的行驶证和该车向陈某某抵押借款3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将借款用于KTV消费挥霍。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4万元。该车辆后由被害人谢某某支付3万元抵押款赎回,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害人谢某某还款3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江西省庐山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1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4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62页。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一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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