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来到六盘水市水城县保华镇双河居委皮烟盒大山给修建铁塔基础的工人送午饭。蔡某甲与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一起吃完午饭后,被告人蔡某甲独自在铁塔基础旁吸完烟并顺手将烟头丢至旁边的草丛内,由于天气干燥随即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由于火势较大,蔡某甲及其所带的工人无法扑灭森林火灾,蔡某甲随即打电话向 “119” 和保华派出所报案,保华派出所民警在火灾现场找到蔡某甲并将其带到保华派出所调查。经六盘水市钟山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 282.91 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282.9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且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明春
检察官助理 吴倩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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