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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失火案)_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失火罪,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镇**村祭坟时,在坟前焚烧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46.43公顷(2196.5亩),并造成1名扑救山火群众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气体打火机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报告,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46.4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火灾发生后,蔡某某积极参与救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栋

检察官助理:杨秀梅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红色气体打火机壹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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