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资源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现住址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1时许,资源县公安局车田派出所接到该乡某某村白木湾组村民蔡某某报警称,2019年7月31日18时其住房后面的住户蔡某甲用石头砸坏其哥哥蔡某某家厨房玻璃,要求派出所处理。车田派出所受案后,该所副所长彭某、民警康某某、辅警潘某甲、见习生潘某乙于2019年8月7日9时许持传唤证到广西资源县车田苗族乡某某村某某组对蔡某甲进行传唤,当办案民警来到蔡某甲家时,蔡某甲正好从家中出来准备逃跑,彭某副所长叫其站住不要跑,蔡某甲不仅不听劝,还转身拿起屋檐下的长凳砸向彭某,彭某用手中的圆盾挡住并顺势一撞,将蔡某甲撞倒在地。与此同时,民警康学军、辅警潘某甲、见习生潘某乙也上前帮忙一起控制蔡某甲,协警潘某甲在控制蔡某甲右手时,蔡某甲用嘴将潘某甲的右手咬伤。在民警合力将蔡某甲控制并将其扶起来准备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蔡某甲仍极不配合,用脚踹了彭某左大腿一脚,嘴里还不断叫嚣着要搞死民警。后民警于2019年8月7日10时51分依法将其传唤至资源县公安局城北执法办案中心。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检者潘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桂林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蔡某甲司法鉴定:1、医学诊断:******。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蔡某甲在2019年8月7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蔡某甲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潘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蒲德灵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和起诉卷各一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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