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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你3月25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村*餐厅跟朋友吃饭时饮酒闹事,群众报警后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殴打了出警的民警许某某,经鉴定,许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蔡某某对许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许某某的谅解。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4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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