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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南通开发区**花园**幢**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日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上午,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新开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南通开发区振兴路龙腾路路口南侧100米河内发现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新开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队出警,处警过程中死者亲属阻拦民警执法,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扇打陈某某一耳光。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煜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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