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68********,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小学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区**镇**村**路**号,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新村**号楼**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顾蓉、被害人的意见,审安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10时许,在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至泰州市姜堰区**镇**村**路附近,处置其妻黄某甲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警情时,用手阻止辅警柳某某拍摄执法记录视频。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蔡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通过推搡辅警陈某某、手舞辅警单某某警帽、嘴咬民警严某某左手手背等方式暴力阻碍执法。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严某某、单某某、陈某某对被告人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损警服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严某某、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公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秋萍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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