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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某某,194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9时40分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民警谢某某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范家店村执行拆迁保卫任务时,要求被告人蔡某某离开警戒带,谢某某上前制止时被被告人蔡某某咬伤右侧胳膊。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1份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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