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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住**镇**村**组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9年12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浏阳市**镇**村**镇**村在修筑“**”河堤工程。因前往该工地拉石料的货车需通过**镇**村大桥桥头的下坡路,而这个下坡路为**组的村民集体所有。当地村民认为该河堤工程的修筑,组上没有参与;同时货车通行该下坡路也没有给与他们补偿,遂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开始,在该下坡路上采取拦车的方式进行阻工。施工方当即报警。高坪派出所民警颜某甲、辅警张某某等人驾驶制式警车前往处警。经民警和当地政府干部进行劝离后,仍有部分村民依旧在现场拦堵货车。民警将经劝阻无效的黎某乙等人口头传唤至高坪派出所。在传唤过程中,黎某乙剧烈反抗。正好此时黎某乙的丈夫被告人蔡某某从家中赶到了阻工现场。被告人蔡某某见妻子黎某乙因为阻工被民警强制带离,在明知警察在现场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然持自己携带的雨伞攻击民警颜某甲、辅警张某某两人的头部,造成民警颜某甲、辅警张某某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民警颜某甲、辅警张某某所受的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受伤照片、病例资料、报警案件登记表、警官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颜某甲、颜某乙、邓某某、黎某甲、陆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蔡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超

2020年3月23日

附:一、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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