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27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9年7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酒后驾驶电动车途经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楼下时,碰倒蔡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双方发生纠纷,漳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单某某、协警蔡某丙接到指令后前往处置警情。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动手殴打蔡某乙,民警单某某、协警蔡某丙见状予以制止,被告人蔡某甲便用手击打辅警蔡某丙致蔡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丙左上臂及左胸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有关书证;2、证人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