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小区。2019年0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送青海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7月中旬、8月初,被告人蔡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路**院内**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一起进行吸食毒品共计三次。
2.2019年6月中旬、7月初、8月中旬,被告人蔡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街**号**号楼**室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共计十余次。
3.2019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路**院内**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楼某某一起进行吸食毒品共计三次。
4.2019年5月至8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街**号**号楼**室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楼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共计十余次。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马某某、楼某某、崔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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