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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5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陈某某、汤某某、谢某某等人相约一同吸食毒品,赵某某联系严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要求严帮忙购买毒品,后赵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表示跟几个朋友来蔡某某家坐会儿(指吸食毒品),让蔡某某准备好吸毒工具。随后赵某某开车载吸毒人员汤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前往华容县章华镇**社区蔡某某家的楼下与严某某会面,赵某某、陈某某、汤某某、谢某某、严某某进入被告人蔡某某家中,严某某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蔡某某拿出吸毒工具,被告人蔡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汤某某、谢某某、严某某在蔡某某家中客厅内先后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汤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4、现场照片、尿检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斌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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