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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3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挖掘机司机,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1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吸毒人员关某某、徐某某一同前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门口购买毒品“冰毒”,待返回蔡某某位于山海关区孟姜镇北营子村村史馆附近的家中后,蔡某某与徐某某、关某某、“毛毛”(身份不详)及随后赶来的吸毒人员尹某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将上述购买的毒品“冰毒”进行吸食。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以及徐某某、关某某、尹某某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南窑河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经对该四人进行“冰毒”类毒品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关某某、徐某某等人的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关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某辨认犯罪现场等的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某住处进行检查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八十一二十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拾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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