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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与吸毒人员谭某某在其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起获吸毒工具透明塑料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翠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的吸毒工具等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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