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禁毒大队在叙州区**街道**小区**栋**号住房内,将涉毒人员蔡某某、冯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查获,经尿检,均呈阳性。经查,2020年5月3日、9日、10日三天,被告人蔡某某在自己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小区**栋**号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冯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2020年8月22日,蔡某某在叙州区**街道**小区**栋**楼**号以130元一天的价格开了日租房,8月23日晚8时许,蔡某某从兰建(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00元冰毒,并邀约冯某某到日租房内吸食,随后,蔡某某和冯某某两人在**小区**栋**楼**号卧室飘窗上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文璐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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