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878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二来,男, 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楼(户籍所在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念四桥派出所罚款500元;于2019年11月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其暂住的高邮市汤庄镇**宿舍楼、高邮市汤庄镇三阳南路影剧院旁边巷子的一间民房容留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吸食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在高邮市汤庄镇供销社宿舍楼内容留徐某某吸毒。
2.2019年10月30日22时至24时之间,被告人人蔡某某在高邮市汤庄镇**宿舍楼内容留徐某某吸毒。
3.2019年10月30日22时至10月31日6时之间,被告人蔡某某在高邮市汤庄镇三阳南路影剧院旁边巷子的一间民房内容留陈某某、吴某某吸毒。
被告人蔡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到案后主动交待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臧某甲、臧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 扬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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