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42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某某路*栋*号。因吸毒,于2014年11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先后于2019年5月19日0时许、5月19日21时、5月21日0时许,在其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某某路*栋*号家中,提供自制吸毒工具,三次容留违法人员林某某(已行政处罚)以“溜冰”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5月21日1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津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某某路*栋*号处将被告人蔡某某及违法人员林某某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毛重0.29克,吸毒工具吸管、锡纸等。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2月2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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