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1年4月2日减刑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1时40分许在昭阳区**街**巷一民房内,被告人蔡某某容留陈某某、曹某某进行卖淫时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分局凤凰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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