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至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在湛江遂溪县从事**买卖生意,他卖的*都是从广东**有限公司进货。从2018年开始,广东**公司员工陈某甲、陈某乙向蔡某某出售*时,要求蔡某某给好处费才肯将公司的*卖给蔡某某。为了生意好做,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广东**公司员工陈某丙、陈某乙,其中蔡某某向陈某甲微信转账116497元好处费,向陈某乙微信转账66738元好处费,被告人蔡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183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司报案材料、举报信、关于修订生产中心淘汰*只处理规定的通知、微信支付账单名单;
5、微信转账记录、说明;
6、刑事判决书;
7、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83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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