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3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3********,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因对出租屋安装门禁一事不满,为发泄情绪,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东**号门前,以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的方式烧毁上址智能门禁机1台。
2020年1月9日4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又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街**号**豪华公寓、**北路**巷**号东侧、**北路**巷**号**公寓,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烧毁上址智能门禁机共3台。
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智能门禁机4台,共价值人民币11260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大道和顺汽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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