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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4月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到凉州区**村**组**号**室寻找租住此处的前妻王某某。在行走到宝山口腔医院巷子时,看到王某某和一男子(即被害人葛某某,王某某男朋友)在一起行走,遂跟随二人。跟踪期间跟丢到王某某、葛某某,蔡某某就到王某某租住的房间门口等待;该晚22时许,王某某和葛某某两人回到租住房。蔡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拿起房间案板上的菜刀将葛某某衣领撕住,两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蔡某某持菜刀将葛某某左腰部砍伤。2020年4月14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葛某某腰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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