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寿宁县**乡**村**弄**号,住寿宁县**镇**街**村**小区**栋**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5日;八次因非正常上访分别于2014年1月8日、同月26日、同年3月5日、10月20日、2015年4月11日、同年10月8日、2017年1月25日、同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四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4年4月8日、次年4月13日、同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2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警告、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寿宁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0月17日,时任托溪学区**小学公办教师的被告人蔡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被寿宁县教育局行政开除。2010年6月23日,蔡某某向宁德市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认为教育部门所作处分有失公允,要求恢复公职,宁德市信访局按照信访“路线图”要求将信访件转交寿宁县教育局办理,寿宁县教育局经专案调查于同年8月1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为蔡某某所提出的恢复公职诉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蔡某某对答复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寿宁县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先后于2011年8月7日、同年9月19日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信访诉求三级终结。
2013年6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仍因上述信访事项前往北京并滞留,同年7月7日,其因在北京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附近为其他上访人员有偿撰写上访材料,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并转行政拘留5日。之后,在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间,蔡某某先后12次到北京上访,并先后8次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处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寿宁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访。
经计算,寿宁县各级部门在劝返、接访、息访蔡某某等相关事项上累计花费达277091.8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并先后以困难补助、造林补助等名义给予蔡某某及其妻子余某某钱款达7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制作的侦破经过、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借故生非,在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非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重点地区的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光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8册、量刑建议书1份
3.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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