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2********,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乡。2012年4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霸州市天祥路**酒吧因琐事与魏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蔡某某分别对高某某、吴某某实施殴打,之后又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持刀追逐王某甲驾驶车辆及酒吧服务员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采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魏某某、马某某、高某某、杜某某、郝某某、田某某、梁某某、王某乙、丁某某、牛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后,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建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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