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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蔡某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田中村上园顶****。因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1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蔡某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蔡某伟为泄私愤,于2019年10月15日晚,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湘桥区田中村庆发陶瓷厂门口,用石块将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商务车的后车窗玻璃砸坏。

2.被告人蔡某伟为泄私愤,于 2019年10月22日23时左右,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长豪车贸门口,用石头砸坏停在大门旁的一辆车牌为粤UAK****的白色丰田牌威驰小汽车的左侧前后车窗玻璃、左前门及左侧A柱车漆(价值人民币1394元)。

3.被告人蔡某伟为泄私愤,于2019年11月16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长豪车贸停车场新风路一侧,用水泥砖块砸坏停在停车场内的一辆白色大众牌速腾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价值为人民币1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蔡某伟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摩托车、水泥石块等;

2.​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铭、曾某雅、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邱某坤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伟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伟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伟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年 9月15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附:

1.被告人蔡某伟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摩托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枫溪派出所)、光盘4张、水泥石块1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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