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6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8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3时许,刘某某来到我市香洲区拱北**大厦二手手机城**号柜台,因之前购买手机质量问题与该柜台的陈某某发生纠纷、拉扯,陈某某大声呼叫其他人过来帮忙,被告人蔡某某及手机城管理人员听到后赶来,与刘某某发生拉扯,被告人蔡某某先殴打刘某某,将其推倒在地,姜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冲过来,对倒地的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左侧第7-9肋骨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性撕裂和外侧半月板撕裂,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陆册;被害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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