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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18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将“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提供给林某某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2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 000元左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至慈溪市公安局宗汉派出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

到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情况及执行通知书、呈请检举线索传递报告书、受案、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林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蔡某某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迪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小区自己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924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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