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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蔡某某从“詹某忠”(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获取时时彩外围赌博网站,成为该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该赌博网站先后开设赌博账号供参赌人员林某甲、林某乙、林丙、林某丁等人分别投注约人民币70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12000元、13277元、2000元,合计投注金额约为97277元,被告人蔡某某从中抽取渔利约400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应华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于2020年1月9日协助华安县公安局民警规劝在逃人员林奎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丙林某丙8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累计约为人民币972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规劝在逃人员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彩凤

助理检察员:李晓佩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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