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养殖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村**片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与邱某甲(已判决)利用其在互联网络上担任“奔驰”六合彩赌博平台总代理(账号www333,子账号zzhao01)的身份,发展了邱某乙(已判决)为下级,即代理(帐号为d112),再由邱某乙发展会员;同时邱某甲还将邱某乙(帐号为hh001)、林某某(帐号为hh002 )发展为直属会员,并接受投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与邱某甲利用六合彩赌博投注平台的总代理身份,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7364元(其中接受下级代理邱某乙使用的帐号d112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9612元;接受邱某乙使用的hh001直属会员帐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755元;接受林某某使用的hh002直属会员帐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南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远程勘验内容截图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会员并接受会员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子峰
2020年6月28日
附注事项:
1.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4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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