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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1********,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非法获利,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曾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郭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澄海区东里镇、盐鸿镇多处地点,开设以压“大、小”方式的赌场供他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由被告人蔡某某负责给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的司机发钱,林某乙负责收赔赌款和望风,郭某甲、陈某某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林某甲负责运载赌具到赌场并在赌场收付赌款和望风,曾某某负责摇骰子,郑某某和林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负责在赌场外围望风。

2018年6月26日下午,东里边防派出所在澄海区东里镇***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曾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和参赌人员胡某某、刘某某、焦某某、郭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谢某甲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100元,赌具“大、小桌”一张,骰子三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扣押清单;

2证人林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焦某某、郭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谢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3同案人曾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郭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某系自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钊岱

2020年4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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