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现住址漳浦县**镇开发区**员工公寓**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7月30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蔡某甲为非法营利,开始为赌博网站dsn260.com作代理,负责招募下级参赌人员、充值上分、下分、赌博资金结算等事项。赌博网站按照下线参赌人员下注流水的万分之二百八十五作为抽成给被告人蔡某甲,但其只收取下注流水的万分之五作为抽成,而将其中的万分之二百八十让利给下线参赌人员。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从赌博网站开赌博网络盘口给下线蔡某乙、蔡某丙、张某甲、许某甲等人,用于下注参赌“幸运飞艇”。至2019年9月26日被查获,被告人蔡某甲为下线蔡某乙、蔡某丙、张某甲、许某甲等人开网络盘口总额度为1113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蔡某乙、蔡某丙、张某甲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且参与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跃炳
检察官:阮毅明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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