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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5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新居**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五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9日至6月6日,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4月27至5月11日、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租用五原县**路赵某甲的门市、五原县**镇**小区北门北刘某某的平房、五原县**镇**小区南吴某某门市,开设麻将馆,供参赌人员秦某某、邬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赵某乙、白某甲、常某某等参赌人员以麻将牌“点炮胡”、“打锅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先后雇佣白某乙、李某乙、史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水果、伙食等服务,向参赌人员垫付账款、放高利贷,非法获利,累计赌资171.5万余元。同时,蔡某某让李某乙、任某某为其要账,对欠赌博账款、借款的部分参赌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收条、笔记本记录,银行凭证及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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